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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群工作

工商管理学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湖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作》精神,为保证教代会各项提案的贯彻落实,保证教代会民主管理作用的发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是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的机构。在教代会开会期间由院工会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三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一切从全局、全院着想,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根本愿望和要求,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参政权益,积极参政议政,为推动我院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第四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我院设立民主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3—5名。主任由院工会副主席兼任。民主管理委员由院教代会全体代表推选产生。

第七条 各工会小组设民主管理员1名,由所在单位推选。

三、职权

第八条 根据群众反映,随时对院各部门工作进行调查和咨询,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九条 评议院各部门工作情况,对教师聘任、奖惩办法和集体福利等规章制度提出的修改建议。

第十条 征集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和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及民主权利。

四、职责

第十一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监督院教代会各项决议的落实,组织院级民主咨询会。

2.征集对本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处理本院民主管理事务,提出并决定本院立案提案计划,并监督立案计划的实施。

3.拟定本院各级干部的民主评议方案,在院党总领导下,开展各级干部的民主评议的活动。

4.定期身材交民主管理委员会通报委员工作的情况。

5.在教代会换届前,负责本院教职工提案的征集、核实、分类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民主管理员职责

1.广泛宣传教代会的工作内容,协助加强民主管理工作。

2.负责征集教职工对院、系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3.负责各工会小组教职工提案的征集、核实并及时上报院民主管理委员会。

五、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审议本院有关重大工作及重要规章制度,办理教代会交办的有关民主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必须做到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本院中心工作。

第十五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每次会议有2/3成员参加,各项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才能有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在院工会组织开展各项民主管理活动的研究,处理有关民主管理事务。

第十七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定期向群众报告,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