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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群工作

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党员发展工作的质量,保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有关党的组织发展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党组织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从战略的高度出发,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教职工和青年学生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认真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章学习小组”、“马列主义学习小组”和其他形式的活动,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骨干身上,放在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工人和青年学生身上;尤其要放在教学、科研、医疗、管理、服务、生产第一线,以及党员数量少、党的力量比较薄弱的单位和学生班级。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扩大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各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采取吸收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要求他们经常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对重大政治事件的看法,以及业务学习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党支部每学期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根据考察情况,各党支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改正措施,并适时调整积极分子队伍。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各党支部应将该同志的有关材料(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思想汇报、培养考察登记表等)交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或校党委组织部转到该同志新的工作单位。

第八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则为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九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其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对发展对象的考察应根据党员的条件进行,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政治立场是否坚定;对党的基本路线的态度如何;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共产主义信念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思想品德是否优秀;是否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是否清正廉洁;是否严格遵守纪律;是否具有较强的组织观念;是否具有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协作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本职业务、学习成绩是否优良;社会工作是否积极;能否起到先锋模范作用等。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要经常分析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分期分批选送他们到党校学习,对他们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学习时间一般为四十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共产党宣言》等文件,以及围绕这些文件开展的专题讲座等。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忠诚于共产主义事业,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未经过校党校学习,或学习后经过考试未取得《中南大学党校结业证书》的,不能发展入党。个别特殊情况,须请示党委组织部同意。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程序和《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关于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试行)》(以下简称《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前,党支部必须备好发展对象的以下材料:

1.入党申请书;

2.自传;

3.思想汇报;

4.必要的函调(外调)材料;

5.《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6.政治审查综合材料。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简历、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结论、发展对象的政治、思想、业务、工作方面的情况、支部考察情况及支部讨论意见;

7.群众座谈记录;

8.学生的学习成绩单;

9.党校培训结业证书;

10.团支部推优材料。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入党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支部指定,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暂缓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考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学习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并对被介绍人进行帮助教育。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前,需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预审,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才能讨论发展。

第十六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入党态度、本人简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决议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即:本人、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审查情况及结论,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历次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以及工作、学习、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按照党员标准衡量明确指出发展对象所存在的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2.支部大会的表决情况。即:写明支部应到会党员人数,实际到会党员人数,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党员人数,不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党员人数,弃权的党员人数。

3.党支部的名称、支部书记的签名(盖章)和召开支部大会的日期。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第十二条中所列各种材料上报所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临时党支部应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但无权接收预备党员。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在审查(审批)前要指派专人(总支委员或组织干事)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指定的栏目中,并向党组织汇报。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在审查(审批)时,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在审查(审批)意见栏中,应写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人数,不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人数,弃权的人数。并注明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负责人签名,加盖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印章。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审批按《程序》的规定进行。

审批主要是审查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的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授权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批准预备党员的,由校党委组织部在“党委审批意见”栏中加盖“党委授权审批”印章。批准结果应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和要求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条 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还未予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在发展对象离开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党支部继续指定一名正式党员对其进行考察教育,并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要求按《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和各党支部应要求预备党员每三个月将自己的政治思想、业务学习、本职工作、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书面总结汇报。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三个月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本人谈话,进行帮助教育。预备党员调动工作、离退休或毕业离校时,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其新的工作或学习单位的党组织。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具备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正按《程序》的规定进行办理;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整理详细的报告,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一并逐级报审。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预备党员本人在预备期满前半个月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和联系人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上报审批。无正当理由预备期满一个月不提出申请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党委或授权审批预备党员的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校党委组织部或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材料按《程序》的要求归档。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党员的工作情况随时进行检查,重要的问题要及时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每年要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规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条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要充分发挥组织干事、班导师、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共青团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未按规定程序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党纪者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凡与上级的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