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等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费政策。为帮助企业进行规范的财税处理,本文通过举例方式阐述相关的财务会计处理。
一、支持防护救治税收优惠政策的会计处理
(一)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例题1]2020年3月10日,甲企业为本单位下沉到社区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职工,按照省政府规定标准发放2月份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共计2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则会计处理为:
(1)计提补助和奖金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20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00 000
(2)发放补助和奖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200 000
该优惠政策可以增加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支配收入。
(二)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例题2]乙企业(一般纳税人)自疫情爆发以来非常关心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在2020年2月10日采购了一批口罩作为劳保用品发放给职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税额为13万元。则会计处理为:
(1)采购口罩时
借:库存商品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30 000
(2)发放口罩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1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1 000 000
部分企业将该项支出放在职工福利费支出,会带来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问题。建议企业将口罩作为劳保用品处理,这样既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扣除又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支持物资供应税收优惠政策的会计处理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下同)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例题3]丙企业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年12月底的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20年1月份受疫情影响,销售大幅下跌,企业月底的留抵税额为60万元,则企业1月的增量留抵税额为60-10=50万元,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5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时,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00 000
该优惠政策有助于增加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现金流,保障防疫物资的有序生产。
(二)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例题4]丁企业为交通运输企业,2020年4月份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取得收入218万元。为取得该项收入,企业采购运输燃料发生成本1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3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1)采购运输燃料时
借:库存商品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30 000
(2)提供运输服务时
借:银行存款 2 18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180 000
(3)4月底,将为取得免税收入发生的进项税额全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0 000
丁运输企业降低了增值税税负5万元(18万元-13万元)并增加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13万元(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现金流支持。该优惠政策有助于保障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运输。
(三)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上述服务具体范围按财税〔2016〕36号规定执行)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例题5]戊企业为大型餐饮服务企业,2020年2月份提供餐饮服务取得收入212万元,为取得该项收入,企业采购食材等成本1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9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1)采购食材时
借:原材料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90 000
(2)提供餐饮服务时
借:银行存款 2 1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120 000
(3)2月底,将取得免税收入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0 000
在本例中,戊企业降低了企业增值税税负(3万元)和企业所得税税负(税前扣除金额增加了9万元)。该优惠政策有助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居民日常生活有序恢复。
(四)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例题6]己企业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疫情爆发之后,销售量大增,企业为扩大产能于2020年2月15日购置一台新设备100万元。与该设备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30 000
(2)次月底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1 000 000
贷:累计折旧 1 000 000
实务中,也允许企业仍按年限平均法等折旧方法而不采纳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但税收征管实践中予以一次性扣除。这样处理会使得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增加“所得税费用”。该优惠政策缓解了企业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压力,有助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
三、鼓励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会计处理
(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捐赠人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税前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例题7]庚公司(一般纳税人)于2020年2月15日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100万元银行存款用于支援武汉抗击疫情。则会计处理如下:
捐赠时:
借:营业外支出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000
该捐赠额100万元可以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
(二)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捐赠接收函税前扣除),同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例题8]为支援武汉抗击疫情,辛公司将自产的一批口罩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A医院,该批口罩的市价为100万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50万元,生产该批口罩发生的相应可抵扣进项税额为3万元。则捐赠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53万元
贷:库存商品 5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
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该批捐赠物资企业所得税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同时直接捐赠支出按照公允价值为103万元在税前全额扣除。该政策降低了企业捐赠成本,有助于调动企业直接向定点医院捐赠的积极性。
(三)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例题9]壬企业于2020年2月1日从美国购买一批口罩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用于武汉防疫工作。采购价为10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该批货物于2020年2月10日入境并办理完毕相关报关手续,则其会计处理为:
(1)办理完入库手续时
借:库存商品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000
(2)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时
借:营业外支出 1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1 000 000
该优惠政策降低了企业进口防疫物资用于捐赠的成本。企业还需要注意,该项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时要作视同销售。
四、支持复工复产税收优惠政策的会计处理
(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和电影)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例题10]癸公司为旅行社,受疫情影响收入大幅下滑。假设其2020年利润总额为-300万元,2021-2025年各年利润总额均为40万元,2026-2028年各年利润总额均为50万元。为简化处理,假设企业各年无纳税调整事项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癸旅行社的各年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1)2020年末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 000
贷:所得税费用 750 000
(2)2021-2025年各年年末
借:所得税费用 10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 000
(3)2026-2027年各年年末
借:所得税费用 125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 000
(4)2028年年末
借:所得税费用 12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5 000
该优惠政策延长了亏损弥补期限,2020年形成的亏损额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是以未来8年(而不是5年)可以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一般情形下2020年形成的亏损可以全部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所得税费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减征(非湖北省地区)或免征增值税(仅限湖北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例题11]子企业为湖南省的一家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份,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0.2万元,款项均已通过银行收取。则其会计处理为:
不含税收入为:20.2/(1+1%)=20(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 000
子企业按3%的征收率,需要缴纳增值税5 883元,该优惠政策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3 883元,有助于推动其复工复产。
(三)允许承租人和出租人对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租金减让采用简化会计处理(财会〔2020〕10号)。
[例题12] 丑公司(一般纳税人)租赁寅公司房屋办公,租期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属于经营租赁。2020年4月5日支付了2020年1季度房租10.5万元,获得一张5%征收率的专票。因疫情,为支持丑公司经营,寅公司决定自2020年4月份开始给予丑公司2020年1至6月租金减半处理,多支付的租金在在后期扣减。丑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1月~3月每月末应支付的租金
借:管理费用 3 333.33([105 000÷(1+5%)]/3)
贷:应付账款 3 333.33
(2)4月5日支付租金
借:应付账款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 000
贷:银行存款 105 000
(3)4月30日减免租金协议生效,寅公司一次性减免一季度一半租金
借:应付账款 50 000
贷:管理费用 50 000
(4)4月~6月每月末,寅公司减免一半租金
借:管理费用 3 333.33
贷:应付账款 3 3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