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系列公告,实施一系列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完善税制、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改革措施。但是,许多企业面对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无从下手。为帮助企业规范会计处理,合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将通过案例的形式列举近期增值税改革中几个典型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额度由月销售额10万元调增至月销售额15万元(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例题1]甲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月发生含税销售额13.39万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发生时
借:银行存款133 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30 000(133900/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 900(133900/1.03*0.03)
(2)达到增值税减免条件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 900
贷:其他收益3 900
(3)是否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既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情形,也不具备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将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月销售额15万元,涵盖更广范围的企业,进一步支持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可有效稳定经济活力,巩固经济基本盘。
二、满足条件企业可申请退还60%增值税期末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率为100%(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例题2]某企业自2019年5月底存量留抵税额60万元,6月至11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5、70、68、90、105和115万元,6月至11月全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该企业发生的所有销售均为通信设备销售。
由于纳税人属于公告中规定的部分先进制造业,连续6个月都有增量留抵税额,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5万元。如果企业同时满足其他四项退税条件,则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55万元(55*100%)。如果企业10月收到了55万元退税款,则企业10月的留抵税额就应当从110万元调减至55(110-55)万元。此后,纳税人可将10月份作为起始月,往后连续计算6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如若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即可继续申请留抵退税。
企业就收到的55万元退税款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收到退还的留抵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5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50 000
(2)是否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这55万元是企业没有抵扣完的进项税额,退税实际上是将购买环节垫付的增值税予以退还,这笔资金不具备所得性质,不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留抵税额的形成源于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将增量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可以缓解企业滞销带来的现金流压力,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税收支持。
三、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例题2]甲企业于2021年3月1日向其供应商乙企业购入自产的农产品椰子,用于生产椰汁罐头(13%应税产品),支付价款5000元,椰子已经验收入库。4月2日,该批椰子全部领用用于生产压制罐头。
(1)从供应商购入椰子时
借:原材料——椰子4550(5000*(1-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50(5000*9%)
贷:银行存款5000
(2)领用库存椰子时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椰汁罐头4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5000*1%)
贷:原材料——椰子4550
该政策旨在进一步减轻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深化增值税改革前,购买供应商自产的初级农产品计算扣除的比例为10%。深化增值税改革后,原10%的税率调整为9%。对于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而言,由于其销售自产的非初级农产品不免税,购进初级农产品计算扣除的比例从10%下降为9%必定会减少其进项扣除金额。为了不减少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进项扣除金额,政策规定仍按10%扣除。具体操作时,为了确保购买的初级农产品用于农产品深加工,采用“购入时按9%计算扣除,领用时再按1%计算扣除”的操作办法。
四、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扣(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例题4]某生活性服务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1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200万元,进项税额为16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为3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余额为1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为15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为3%。上述销售行为均不属于出口货物劳务或跨境销售,该企业无其他涉税事项。
该纳税人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需分别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再进行加总。
(1)一般计税项目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200-160-30=10(万元)
当期可抵减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额=200*15%+15=45(万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45=-35(万元)
即本期加计抵减余额为35万元,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为0。
(2)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10万元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0 000
贷:其他收益100 000
(3)简易计税项目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50*3%=4.5(万元)
(4)应纳税合计
应纳税额=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4.5=4.5(万元)
(5)是否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这抵减的10万元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上的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该政策是为减轻生产、生活性服务企业因上游行业增值税税率下调带来的增值税税负压力,有助于恢复在疫情期间受挫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