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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不断提高领导班子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水平和能力,根据《湖南大学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湖大党字[2013]50号)、《湖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湖大党字[2013)51号)有关规定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指凡属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指示的贯彻和落实;

2.学院办学方向、规模调整,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措施)的讨论制定;

3.学院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计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学院向上级请示重要问题、重要工作的报告和总结的撰写;

4.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学科建设等涉及学校、学院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

5.研究和决定关于加强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及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举措;

6.学院学生管理、奖惩和推荐免试研究生、赴国外留学等重要问题;

7.学院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实验室建设;

8.年度招生计划的修改、制定;

9.学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教职工招聘计划、岗位设置及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涉及教学、科研、人事等方面重大事项决策及改革方案的制定;

10.学院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

11.学院教职工的新进或调离问题;

12.学院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教职工的工作量酬金和奖金的分配等重要问题;

13.学院内部重要管理制度的废、改、立;

14.学院奖惩决策以及向学校或上级单位推荐需晋升、奖励的人选、后备干部;

15.对外交流和合作办学等重要事项;

16.学院重要资产的处理;

17.学院党委及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18.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需党政联席会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各系主任、各党支部书记的任免;学院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2.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代会等成员的选拔、推荐;

3.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选拔、使用、调动;

4.学校职员职级等的推荐。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投资在10(含1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等;

2.5(含5)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3.5(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

4.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

5.专业建设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投资在10(含1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等;

2.5(含5)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3.5(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

4.单笔资金支出在5(含5)万元以上的;

5.1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赞助。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决策形式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形式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具体参加人员以学校文件为准。

(二)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应根据学校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思路,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和主导意见。其他会议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党政主要领导提出,由主要领导协商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在讨论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征询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大会)审议通过执行。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

需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以赞成人数达到应到人数(不包括列席人员)的1/2以上为通过。对重大议题和干部选拔、任免事项的表决,与会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态度,需要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如对重要问题发上分歧意见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会后经沟通、酝酿,在1个月内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须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议决的事项,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的议题,应由专人负责组织落实,并由院办公室主任或院党委秘书负责了解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院党委书记汇报。

“三重一大”事项不宜公开的内容和决策形成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记录应详实、客观、准确、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档备案。

(三)决策实施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要按照“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原则,由分管负责人分头组织实施。对未能出席联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对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执行会议决定。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政主要领导征得多数成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全院性工作部署的,必要时应传达至全院师生员工,也可形成书面文件,经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印发。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检查

学院二级教代会有权评议、监督和质询学院“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情况,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

对于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一)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 不遵守、不履行或规避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 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责任人;

4.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 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损失的。

(二)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 对给本校或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