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为:**基金,简称为**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的宗旨:汇八方涓流、树百年工商,全面支持和推动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本基金的地点:长沙市沙岳麓区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本基金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万元,来源于胡康先生捐赠款、EMBA助学金结余。
第五条 经学院与EMBA同学会、MBA同学会共同研究决定:EMBA、MBA各班学员,在入校后至毕业**年之内,视学员综合情况,需向学院认购相应数额的基金;EMBA学员以**万元为基准,MBA学员以**为基准。
第六条 校友和其他社会机构及个人向学院捐赠,均纳入本基金统筹管理。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设立与实施如下基金资助项目:
1.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3.支持人才引进,资助聘请国际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4.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学生出国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5.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6.支持、投入与工商管理学院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
7.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二)接受社会各界对工商管理学院教育事业的捐赠,筹集教育基金;
(三)接受国际组织、国内外团体的委托,组织专家对专项课题进行研究、调查及培训。
(四)开展教育、培训及咨询和捐赠者、受益者联谊等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基金理事会主要成员从理事中产生,**基金理事机构设置如下:
理 事 长(**名):
副理事长(**名):
秘 书 长(**名):
监 事(**名):
理 事(**名):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的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为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育事业做出重要贡献;
(三)对本基金有实质性的支持或在教育、科技界享有较高威望。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湖南大学、EMBA同学会、MBA同学会、主要捐赠人、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湖南大学、EMBA同学会、MBA同学会、主要捐赠人、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获得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为本基金筹集资金。
第十三条 本基金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做好基金的清算和剩余财产的交接工作。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商讨表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年**月**日起施行,由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基金负责解释。